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摩托車、動力裝置驅動的三輪車、四輪車;違反規(guī)定逾期不改正的,可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七次會議,決定對《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簡稱《辦法》)作出多項修改,其中包括上述內容。
隨著北京的經濟社會發(fā)展,《辦法》本身也需要根據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方面的實際情況進行全面修訂。修改后的《辦法》內容中新增一條:北京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摩托車(含輕便摩托車)、動力裝置驅動的三輪車、四輪車。這意味著,今后違規(guī)生產的輕騎摩托等將退出北京市場。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外賣、快遞企業(yè)對從事快遞外賣的駕駛員違反道路交通秩序的行為應當進行約束。為此,快遞外賣企業(yè)的管理行為此次被納入北京實施的單位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的范圍。
針對快遞、外賣等行業(yè)使用車輛,本次修改后的《辦法》也增加了快遞外賣企業(yè)的法律責任,明確提出:“違反本辦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約談負責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禁止其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可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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